时间:2025-04-06 14:39 作者:侯玉山 浏览量:1031
国资委发布纾困措施 票据融资仍是关键
家统计局发布数据显示,4月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47.4%,比上月下降2.1个百分点,已经连续低于50%的枯荣线之下,也是近一年以来的最低值。
为增强国民经济发展韧性和稳定产业链供应链,保障中小企业正常运转,日前,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中央企业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协同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降费提质、资金融通、创新支持等7个方面明确推动中央企业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举措,促进协同发展。
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导致PMI低迷的主要因素,还是受到疫情点多面广且各地频发的影响,多数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明显放缓,其中受冲击最大的,当属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中小微企业,该类企业长期面临原材料价格高、房租高、人工成本高、利润低的问题,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生存便难以为继。
《通知》中强调,要“及时足额支付账款,助力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困难”,其中特别指出,严格票据等非现金支付管理,现金流较为充裕的企业要优先使用现金支付中小企业账款。主要针对当前不少中小企业面临回款不畅、成本高企、资金紧张等突出困难。
这不仅要求中央企业从制度、机制、流程和信息化管控上杜绝恶意拖欠账款,还特别明确对于长期合作、信誉良好、履约及时、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在确保资金安全、对方书面申请、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前提下,可提前支付或预付部分账款。
同时,要求中央企业严控“背靠背”付款条款、严格非现金支付管理,率先将商票等票据期限缩短至6个月以内。
《关于中央企业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协同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国资发财评〔2022〕40号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着力构建大中小企业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好生态,不断增强国民经济发展韧性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现就推动中央企业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协同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足额支付账款,助力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困难
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中小企业账款坚持“应付尽付、应付快付”,从制度、机制、流程和信息化管控上杜绝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恶意拖欠账款行为。
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及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对于出现临时资金周转困难的子企业,集团公司或上级单位要给予临时性资金或增信支持,确保及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账款。
2.对于长期合作、信誉良好、履约及时、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在确保资金安全、对方书面申请、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前提下,可提前支付或预付部分账款。
3.加强合规管理,清理霸王条款,不得设立不合理的付款条件、时限。严控“背靠背”付款条款,加强上游款项催收,上游付款后要及时对中小企业付款。
4.严格票据等非现金支付管理,现金流较为充裕的企业要优先使用现金支付中小企业账款。未事先明示、书面约定非现金支付的,原则上不得使用非现金支付。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和供应链债务凭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二、切实加快减免房租,助力支持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
认真落实《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国资厅财评〔2022〕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件)要求,坚持“应免尽免、应免快免”,切实加快减免房租政策落地。
5.对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在2022年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并力争在上半年完成减免主体工作。对2022年租期分属不同承租人的,要根据不同承租人实际租期按比例减免。
6.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再补充减免3个月租金,补充减免工作要在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出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后2个月内完成。
7.对于转租、分租中央企业房屋的,要持续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减租政策有效传导至实际承租人。对于所属股权多元化子企业,要积极沟通协调,争取中小股东理解支持,在规范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尽快减免租金。
8.出租房屋所在地政府出台房租减免政策力度大于29号文件要求的,要认真执行属地政策,确保政策不打折扣。对参股企业所属房屋,要积极承担股东责任,与其他股东协商争取支持。不属于29号文件规定减免对象的中小企业提出减免房租申请的,鼓励中央企业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规范决策、共渡难关的原则,在能力可及范围内给予必要帮扶。
三、大力实施降费提质,助力降低中小企业运行成本
充分发挥中央企业基础支撑作用,加强生产要素保障,积极落实降费提质要求,为中小企业提供精准、高效、便捷的服务和充足、可靠、优质的供给。
9.坚决配合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对于转供电主体内部产权明晰、具备改造条件的,有序推进“转改直”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清理规范城镇供电收费,进一步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
10.落实好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有关纾困扶持措施,积极配合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特困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用电阶段性优惠工作。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允许其在6个月内补缴欠费。
11.加快推动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创新技术与实体产业融合应用,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加快发展5G和千兆宽带网络,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打通宽带入户“最后一公里”,确保2022年对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加大云盘、云会议等云办公产品优惠力度,减轻疫情对中小企业线下办公的影响。
12.创新服务手段,对用水、用电、用气等实施阳光服务,加快实现缴费、保修等“一网通办”。积极建云建平台,大力推进“云采购”“云签约”“云结算”“云物流”,努力让信息多跑路,尽可能节约中小企业“脚底”成本,积极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减免用云、用平台的费用。
13.高质量提供煤电油气运等基础服务,做好大宗原材料保供稳价工作,严禁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带头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发挥物流企业的基础性保障功能,统筹运力,优化航线,加快打造畅通、安全、高效的物流运输通道,促进物流循环畅通。
四、有力支持资金融通,助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充分发挥中央企业市场资源优势,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推动以融促产,实现自身优质资信与产业链供应链中小企业共享,畅通上下游资金循环。
14.加大对商用货车消费贷款的支持力度,有效缓解物流企业和个体货车司机贷款偿还压力。中央汽车企业所属金融子企业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对2022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商用货车消费贷款给予6个月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支持。
15.积极发挥产业链“核心”企业作用,支持配合上下游中小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努力实现自身优质信用与上下游中小企业共享。中小企业需要以其持有的中央企业集团内单位应付账款、出具的商票和供应链债务凭证等办理融资业务的,要及时确权,严禁高息套利。
16.积极发挥供应链服务平台作用,基于真实业务数据为上下游中小企业信用赋能,助力中小企业拓展融资渠道、获取低成本资金、减少资金占用。借鉴电e金服“电e贷”、中储智运“运费贷”等供应链平台服务中小企业的经验,立足自身创新服务中小企业方式。
17.持续推进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不得向中小企业超比例收取或变相收取不合理的保证金,不得限定中小企业提供保证的方式,及时退还到期保证金。
五、持续加大创新支持,着力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
立足构建新发展格局,发挥中央企业科技引领和带动作用,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深入开展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
18.充分发挥中央企业产业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作用,立足主责主业,吸引带动各类资本支持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符合国家战略、有技术优势、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共同推动科技创新和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
19.继续面向全社会举办中央企业熠星创新创意大赛,加强创新资源要素供给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开展创新管理培训和创业辅导等,促进大赛项目成果转化落地。
20.完善协同创新体系,充分发挥科研院所转制企业作用,构建开放、协同、高效的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积极参与国家实验室建设,建立一批高水平创新联合体、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公共研发平台,打造高水平“双创”平台,加大对中小企业创新支持力度。
21.加快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主动对接国家重大战略,与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各类主体一道协同攻关,着力突破产业链供应链堵点卡点。支持在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培育一大批领军企业和专精特新“隐形冠军”企业。
六、不断强化引领带动,着力实现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
有效发挥国有资本带动作用,实施现代产业链链长行动计划,持续向产业链中具有高端引领和基础支撑作用的关键环节布局,全力稳链补链固链,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应用场景和市场机会。
22.推动各项稳增长措施落实落地、不断加力,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尽快落地一批“十四五”规划明确的重大项目,尽早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提前为上下游释放订单需求,稳定中小企业预期。
23.积极采购中小企业优质产品和服务,提升供应链管理水平,深化供需精准匹配,规范采购交易行为,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中小企业参与。
24.围绕主业,加强与高匹配度、高认同感、高协同性的中小企业合作,积极通过投资合作、项目合作、产业共建、搭建联盟等方式,支持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发展。
25.发挥产业链核心作用,更好发挥特殊关键时期中央企业在畅通产业循环、市场循环、经济社会循环等方面的龙头带动作用,为受疫情影响的上下游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必要支持。
七、切实加强组织保障,着力推动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各中央企业要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有效发挥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的高度出发,落实落细各项支持政策,让上下游广大中小企业“看得见、摸得着、有感受、得实惠”,关键时刻彰显央企担当。
26.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大力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内部考核奖惩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细化实化操作流程。按照有关部门和各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要求,积极组织参与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畅通中小企业诉求受理渠道,更好宣传落实国资央企服务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措施。
27.因落实减免房租等帮扶中小企业纾困解难有关政策,对当期经营业绩造成影响的,国资委将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实事求是予以考虑。
国资委将加强有关政策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等政策执行不到位、走过场、或经核实有关投诉反映问题属实的,国资委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国资委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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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贴现行为无效?
摘要:《九民纪要》认定民间贴现行为无效以来,法院裁判趋于统一,这对引导票据当事人规范用票,防范票据业务风险、维护票据管理秩序具有重 要意义。开展票据贴现应当经过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无贴现资质的,企业间 票据转让必须基于真实的贸易背景。民间贴现风险大,企业应当依法用票, 防止资金损失。
一、案例简介
2018 年 10 月,A 公司从 B 公司买入一张银票,票面金额 100 万元,支付对价 93.7 万元。A 公司本已将票据转出,后因承兑人出现债务危机,经连续回头背书,A 公司重新持有该票,票据到期未获付款。
2019 年 6 月,A 公司向承兑人所在地法院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要求承兑人等被告共同支付票面金额 100 万元及利息。该法院判决认为,A 公司不能证明其基于何种真实交易关系取得票据,不能证明其为合法持票人,不能享有票据权利,其可以通过基础法律关系另行主张权利,遂驳回 A 公司诉讼请求。
2021 年 1 月,A 公司向 B 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与 B 公司的民间贴现行为无效,并要求 B 公司返还票据贴现款 93.7 万元及利息。法院认为,A 公司与 B公司单纯买卖票据的行为系民间贴现,依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精神,1 (2019)琼 96 民初 794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该行为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但由于 A公司明知与 B 公司进行的系民间贴现行为,其对无效后果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未支持其利息诉请。
二、案例分析
企业间背书转让票据主要基于以下两种原因:一是出于支付需求,此情形下背书企业与被背书企业之间存在真实的基础交易关系;二是出于融资需求,背书企业直接将票据卖给被背书企业以获取资金,此种情形下两者之间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关系,司法审判实践称之为民间贴现。
2019 年《九民纪要》规定,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无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行为无效,对无基础交易关系的企业间单纯票据转让予以了否定。
(一)企业间票据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我国《票据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出于对真实的交易关系的不同理解,有观点认为,买卖票据本身也属于真实的交易关系。从文义解释角度,如果买卖票据本身属于真实交易关系,该条规定显然多余。因此,不能将企业间单纯买卖票据归为具有真实交易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 号)明确,商业汇票是交易性票据,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要求(2021)冀 0925 民初 109 号民事判决书。
企业签发、承兑商业汇票和商业银行承兑、贴现商业汇票,都必须依法、合规,严禁签发、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从“商业汇票是交易性票据”这一判断来看,签发、承兑、贴现都要满足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要求,企业之间的票据转让也应遵循同样的逻辑,即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总结来说,企业间单纯买卖票据既违反了《票据法》第十条规定,也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对票据真实贸易背景的管理要求。
(二)票据贴现的主体必须是经批准的金融机构。
《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 年 2 号〕)第九条规定,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 号)第二十条规定,“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机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37 号,2021 年 1 月 26 日公布)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进行处置。
根据上述规定,票据贴现是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开展该业务须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而民间贴现的主体显然不具备该资质要求。受到严格监管的金融机构开展票据贴现,不但要履行相应的信贷审查批准程序,而且还要审核贴现申请人与其前手之间的贸易背景。民间贴现游离于监管之外,欠缺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三)《九民纪要》已认定民间贴现行为无效。
为统一裁判思路,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2019 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九民纪要》,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注意区分票据的种类和功能,正确理解票据行为无因性的立法目的,在维护票据流通性功能的同时,依法认定票据行为的效力。其第 101 条规定: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九民纪要》,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普通企业,在无贸易背景情况下买入票据,即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若以此为业,还违反了国家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涉嫌犯罪。一言蔽之,单纯买卖票据,买入主体必须有贴现资质;无贴现资质的,企业间票据转让必须基于真实的贸易背景。
三、案例启示
近年来,票据市场发生的多起风险事件起因于缺乏贸易背景的过度承兑与民间贴现。以某财务公司为例,其为了达到融资目的,在明知无力兑付的情况下,仍通过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进行融资,并违规与票据中介合作,将这些票据转卖至众多企业,造成了巨额损失。《九民纪要》出台的背景正是为了防范和化解此类票据融资风险,维护用票安全。
《九民纪要》公布以来,法院对民间贴现的效力认识逐渐统一,仅以“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为关键词检索裁判理由和依据,即可找到 84 份认定此行为无效的裁判文书。不难看出,民间贴现法律风险大,对于普通企业而言,无特许经营资质切勿开展民间贴现。否则,不但会像 A 公司一样,付出很多金钱、打了多年官司,却竹篮打水一场空,甚至还有可能面临“贴现”款项无法追回的风险,从而造成资金损失。无贴现资质的企业间票据转让必须基于真实的贸易背景,需要贴现的,应当走“正门”,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办理票据贴现业务,依法行使票据权利,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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